外观设计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创作人申请,经过审查后才能授权,如果没有申请,该作品将无法很好地受到法律保护,创作人的辛苦创作很可能会被侵权人窃取、滥用,因此,创作人建议要进行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应当包括以下文件:(1)外观设计发明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2)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3)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4)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5)委托发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东莞申请商标注册公司
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标准:有所不同:一,与案件相关的是局部设计,被控侵权的设计是整体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整体设计完全采用涉案的局部设,则无论该整体设计其他部分的创新程度如何,都应认定侵权。因为此时,发明专利设计全部被使用,如果不予保护无疑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目的相悖。二,与案件相关的设计与被控侵权的设计均是局部设计。此时,笔者建议采用“要部说”,即不只需要比较这两个设计的外观是否相同、相似,还要结合该局部设计在其所属的整体产品的功能和用途,综合判断该局部在整体中的位置、大小和范围。三,与案件相关的是整体设计,被控侵权的设计是局部设计。此时,有必要将涉案发明专利整体中所对应部位的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进行比较。因为受保护的设计是整体设计,所以也应当结合被控侵权的局部的产品整体功能及用途来周全的判断该局部在整体中的位置、大小和范围的位置。普通商标注册服务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外表或美学的外表。实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工业品的美观外表。但我国已授权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产品中,有不少是以产品的内部构件为设计要点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对这些内部构件是否受外观设计的保护,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发明专利法》的规定,受外观设计发明专利保护应具备新颖性、独自创新性和装饰性三个法定条件、其中装饰性是指产品的外表应当具有美感,因此,产品的用户在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看不见的部件,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不应得到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每个人的审美观不一样,工业产品上的美是指相应的工业美,即只要不丑就是美,虽然这种内部部件用户看不见。但安装者、维修者、服务者等能看见,他们在购买时也有相应美的选择、因此,既然该发明专利已经行政授权、在其未被撤销或无效前应当受到保护。法院不宜变相地从实质上否认该发明专利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特征:1、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2、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特定某一部分进行设计,不同于零部件的外观设计,它并不构成一个单独的产品,实为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手机后盖、塑料桶的提手等。刘桂荣老师给出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定义为,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在其他的立法例中,给出的定义各有不同,例如《共同体外观设计法》(EC第6/2002号)规定,一件可保护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或产品一部分的外观(外部形式),由产品的线条、外形、色彩、形状、织物及材料或该产品的装饰组成。美国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外观设计专的保护客体是体现在或者应用于制造品(或制造品的一部分)中的装饰或/和外形。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由物品(含物品的外观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知识产权也被认为是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肇庆公司商标注册申请
法定许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东莞申请商标注册公司
不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项有用物品的具有装饰性和美学价值的外表,而不是外观设计存在其上的载体产品,因此,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的材料、功能、大小、技术特性、结构内容等与品本身的有关的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新设计的外表,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一种思想、观点,所以,设计者的设计理念、设计者的构思技巧、技术方案、产品图案中文字的含义等一些有关思维的内容不属于发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是由设计人的独自创新性思考创造出来的,只由产品的功能决定的形状、色彩、图案是产品的自然特性的反映,不属于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范畴,因此,只由产品本身功能就能决定的形状、图案、色彩理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东莞申请商标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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